各類綜合所得扣繳稅率表 出納組 100.01製
所得類別 | 格 式 | 內 容 | 稅率 | ||||
居住者 | 非居住者 | ||||||
固定薪資 | [50] | 1.月支薪資。 2.定額給付值勤加班費。 | 1. 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2. 5 % | 自100年1月1日起,以「全月薪資給付總額」按下列方式扣繳: 1.在行政院核定每月 基本工資1.5倍以下($ 26,820 )者,按給付額扣取6%。 2.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.5倍 ($ 26,820 )者,按給付額扣取18%。 ※100年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為17,880元 | |||
固定薪資以外之所得 | [50] | 1.酬勞費 2. 口譯費 3.工讀金 4.補助金 5.獎金 6.出席費 7.生活費 8.調查費 9.顧問費10.助學金11.引言費12.主持費13.評審費14.年終獎金等。 15. 授課鐘點費(開課及辦各訓練班、講習會及其他類似具有招生性質活動,照排定課程及固定地點上課者)。 16. 員工生育補助、子女教育補助、眷屬喪葬補助等各項補助費 。 17.國旅卡休假補助、健康檢查補助、生日禮卷。 | 5% | 同上,且應每月併同固定薪資計算,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已大於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.5倍以下($ 26,820 ) | |||
執行業務所得 | [9A] | 1.建築師 2.律師 3.代書 4.專利代理人 5.會計師 6.土木技師 7.表演人 8.民間公證人9.商標專利人10.醫事檢驗師11.公共安檢人員。 | 10% | 20% | |||
執行業務所得 | [9B] | 1.專題演講鐘點費(於公眾集會場所且無固定場所、時間、對象之演講)。 2.稿費、版稅、樂譜、作曲、編劇、漫畫、講演之鐘點費。 3.改審費、審稿費、審訂書、審查費、翻譯費。 4.碩博士論文審查費、論文指導費、教師升等審查費。 | 10% | 20% | |||
競賽中獎 獎 金 | [91] | 1.程式設計競賽獎金 2.各項比賽獎金等 | 如版權歸公,改列[9B] | 10% | 20% | ||
不列應稅所得 | 1.教官薪資,但教官除此外之酬勞均應列所得。 2.包含於薪資內之實物代金、房屋津貼部分。 3.薪資、年終、考績獎金之主管加給。 4.導師鐘點費 (視同主管加給不列所得)。 5.辦理大學、碩士、博士考試相關試務工作費。 6.差旅費 (含核據實報、實支實付之交通費)。 7.未超過46小時內所支領之非固定加班費。 8.各類保險給付。 9.獎學金(以成績評定者)。 10.碩博士論文口試費。 11.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。 12.公務員經推薦參加進修之學分補助費。 | 0% | 0% | ||||
1.居住者應扣繳稅額小於$2,000者,得不預先扣繳。惟非居住者無此適用。 2.外籍人士附護照影印本,大陸人士附旅行證與入出境管理局通行證。 | |||||||
注意事項 | *本校各單位如有聘請海外人士或公司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(薪資所得),如諮詢、翻譯、問卷調查、審稿、講習課程、研習會..等所支付之報酬,請依6% ( 每月合計≦ $26,820 )、 18% ( 每月合計>$26,820 )代扣所得稅。 *外籍及大陸人士之演講(執行業務所得),同一課稅年度以183天為標準:≧183天以10﹪計算,<183天以20﹪計算。 | ||||||
參考網址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G0340028
各單位如有聘請海外人士或公司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(薪資所得),如諮詢、翻譯、問卷調查、審稿、講習課程、研習會..等所支付之報酬(勞務提供地在國外,但其使用地在國內者,因其勞務與國內使用發生連結關係,仍須課稅,不屬[境外勞務報酬免稅]範圍。)
註:9B類所得:
1.稿費、版稅、樂譜、作曲、編劇、漫畫、講演之鐘點費。
2.改審費、審稿費、審訂書、審查費、翻譯費。
3.專題演講鐘點費(於公眾集會場所且無固定場所、時間、對象之演講)。
4.碩博士論文審查費、論文指導費、教師升等審查費。
5.9B類所得扣繳範例:(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)
(1)每次給付額不超過NT5,000元者,免扣繳。
例:大雄100/1/5演講費NT4,000元(≦5,000元),免代扣20%稅款。
(2)每次給付額超過NT5,000元者(>NT5,000元者),須先代扣繳。
例: 熊熊100/1/5演講費NT10,000元(大於NT5,000元者),須代扣20%稅款NT2,000元,即實領金額NT8,000元。
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
Ø 薪資所得-所得類別代號為50
1. 薪資:包含酬勞、工資、工作酬勞、助理薪資、兼職酬金、工作所得、助理費、人事費、工讀費、工讀助學金、工作費、臨時工資、各類津貼、年終獎金、考績獎金、全勤獎金、調薪差額、晉級差額、值勤費及宿舍輔導費、義交服務費等。
2. 授課鐘點費:包含學校開課、訓練班、講習會等排定課程發給之鐘點費。
3. 國科會撥付研究生獎助學金。
4. 各機關、單位委託專案研究補助費。
5. 公務員之各種補助費收入。
6. 研究費(無研究計畫及定期定額給付)。
7. 諮詢費、實驗受測費、問卷調查費、訪談費、輔導費、出席費、主持費、講座費、講評費、論文發表費、一般審查費(專案研究報告及著作等審查及兼任教師外審費)、教材編輯費、打字費、資料蒐集費、清潔費、口語翻譯費、論文獎勵、教學著作獎勵費、評審費。
8. 子女教育補助費:不以子女在學成績是否達到特定標準為條件,凡在學子女均按人發給,屬薪資所得<依據財政部68/02/28台財稅第31254號函>。
9. 企業人才技能證鑑定監考費。
Ø 執行業務所得稿費、演講費等-所得類別代號為9B
(定額免稅-18萬元)
1. 稿費、演講費、演講鐘點費。
2. 教師升等著作審查費。
3. 畢業論文之指導費、審查費。
Ø 執行業務所得-所得類別代號為9A
1. 律師、會計師、建築師、技師、醫師、藥師、著作人、代書、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。
2. 專利申請之服務費<扣除代辦文件之相關工本費>。
Ø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-所得類別代號為91
1. 各類競技比賽及抽獎之獎金及獎品價值。
2. 機會中獎:各類摸彩活動,若為禮品則以發票上的單價金額為所得金額。
<依據財政部69/07/17台財稅第35797號函>
Ø 其他所得
1.禮金:年節慰問金、團拜禮金、生日禮金<依據財政部70/12/31台財稅第4901號函>
Ø 免稅所得
1. 軍訓教官之薪資。
2. 導師費。
3. 入學考試試務人員各種工作費、命題、閱卷費。
4. 論文考試車馬費。
5.公務員之福利互助金。
6.執行職務差旅費、日支費、加班費、不休假加班費、交通費、值班費等不超過規定標準者。
7. 獎學金、僑生公費、運動比賽優異獎助學金。
8.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如以成績為條件者。
9.教育部及各單位來文表示其補助為免稅。
10. 證照獎勵金。
11. 體育性質之競賽獎金。
12. 服務單位提供出國進修之獎學金。
13.以學業、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之女子教育獎學金
<依據財政部88/01/20台財稅第881896192號函>
14 行政院勞委會所舉辦之技能檢定之工作費、監考費等。
*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「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」及第32條規定「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」(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,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)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,可免納所得稅。國定假日、例假日(輪班制,每7天有1日休息)、特別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雖亦屬加班,但不計入上述免稅標準之總時數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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